摘錄與反思:范泰爾《巴特vs.正統神學》﹝三﹞
﹝“Has Karl Barth Become Orthodox?”
 摘自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, 1954, Vol. 16, pp. 135-181﹞

曾劭愷 編譯

巴特的上帝論

前兩期我們討論過巴特的聖經觀,現在要開始探究巴特如何闡釋聖經中的教導。我們首先來
看看他的上帝論。巴特說,上帝論也必須從「基督中心論」的角度來理解,因為我們只能從
基督裡的啟示來認識上帝。
基督的啟示所告訴我們的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,基督啟示裡的上帝,就是上帝本身。我們不
應該想像出一個在基督啟示發生之前就存在的上帝,也不應該想像出一個獨立於基督啟示之
外的上帝。上帝就是啟示、啟示就是上帝,上帝與啟示是同一回事。 

上帝在祂的啟示中,將自己完全賜給人。 這是由神的恩典所造成的,因祂在基督裡「用祂的
自由恩待我們」(free for us)。當然,我們必須區分神的本質與神的作為,但作出這種區分的目
的,只是要強調神的本質同時是全然啟示(wholly revealed)也是全然隱藏(wholly hidden)的。神
之所以是不可透知(incomprehensible)的,不是因為祂在啟示之外,還有一個完整而自存的本質
;而是因為當上帝的本質被全然啟示出來的同時,它也必須是全然隱藏的。 
同理,神之所以是超越的,不是因為祂在將自己啟示出來之前,就擁有一些人所不能理解的絕
對屬性(incommunicable attributes),例如自存性、獨一性、永恆性等。神之所以是超越的,乃在
於祂有自由能夠完全地或部分地將自己變成另外一個存有,而祂也有能力使自己重新變回那「
全然的祂者」。 

所以,正因為神的本質就是祂的啟示、神的啟示就是祂的本質,所以神同時是全然超越的,也是
全然臨在的(totus intra et totus extra)。 「超越」與「臨在」的觀念,是出於神的本質與祂在耶穌基
督裡的啟示之間的等同。 因此,當我們說神是「不改變」的,我們不是在說祂的本質不變,而是
在說祂的自由乃是不變的。神在歷世歷代都是掌權者,這是不變的,因為祂「參與歷世歷代的變
化」。 再次強調,神的永恆性不在於祂的本體,而在於祂在基督裡恩待我們的自由。神在基督裡
變為永恆(In Christ God becomes eternal)。祂使被造的時間變為永恆的樣式。 

巴特在論到神有把自己的本質變來變去的自由時,也論到人有自由可以成為神的存有的一部分,
這兩種自由是相關的。我們在下一期討論巴特的人論時,會對這個概念作出更詳盡的說明。在此
我們要強調的是,巴特認為神的本質中包括了人的本質。對巴特來說,除非神的本質與祂道成肉
身的啟示以及聖靈的澆灌是同一回事,否則神的本質就是純粹抽象而沒有意義的。在祂的啟示(即
道成肉身)中,神取了一種「次等的絕對性」。 因此祂為我們創造了時間。祂向我們全然啟示祂自
己,而我們就與神進入了同一個時間(contemporaneous)。神既把被造的時間變成永恆的樣式,這個
被造的時間就在基督裡以及在每一個信心的行動中,得到永恆及永恆中的生命的特性及印記,這
就是永生的本質。 在基督裡,神將祂自己的存在變成與人類的共存(coexistence)。祂將祂的存有與
人類的存有化為等同,而使人類的存有變成神的存有。 

到此為止,我們已經對巴特的神論以及啟示論作了一個概括而完整的交待了:只有神自己才認識
神。 相信神的乃是人,但人只有藉著使自己的信心成為神啟示行動的一部分,才有可能相信神。
同理,人是受造物,受到時間與空間的限制,他與神是完全不同的;但人的存在之所以是在這些
限制下的存在,乃是單單因為這存在是神的自存的一部分。只有神能認識神;人之所以認識神,
乃是因為人成為神的啟示的一部分。同樣的,只有神是神,人的存有必需變成神的存有的一部分
,人才能與神相交。

因此,巴特的基督中心論既然必須拒絕正統的啟示論,同樣它也必須拒絕正統的上帝論。正統神
學強調神是自有永有的那一位,是啟示者;而人是受造者,是領受啟示者。但巴特的「基督事件」
(Christ-Event)的概念,卻除去了這種區分,使得人變成神、神變成人。巴特教導「基督事件」,乃
是為了結合正統神學的上帝論與人論,使得啟示與信心變成同一回事。他說神完全認識人,人也完
全認識神。同樣的,神的存有完全在人的存有裡面,人的存有也完全在神的存有裡面。但同時,比
起正統神學對神與人之間所作的區別,巴特的「基督事件」又把神與人之間的鴻溝劃分得更深。對
巴特來說,神與人的同在乃是偶然的。

巴特的基督中心論導致他不承認聖經是神的直接啟示。這個基督中心論也導致他拒絕正統的上帝論
。對巴特而言,神是不能獨立於祂的啟示而存在的,因為神就是啟示,啟示就是神。巴特認為,獨
立於啟示而存在的神是不可知的、不可理喻的,祂的公義無法順從祂的恩典,祂也不能救贖全人類
。巴特認為這就是「正統神學的神」,而他自己的「神」乃是「在基督裡有恩典的神」。這個「神
」在本質上乃是對普世的人施恩典的。事實上,巴特的「神」在本質上就是一位對普世施恩的神,
不管人信或不信,也不管人信的是什麼,這個「神」都對他施恩,拯救每一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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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與討論:巴特是否主張普救論?(編附)

以上的論述暗示著巴特可能主張普救論。根據一般福音派教會的理解,普救論幾乎無異於異端、新
派。假如我們說巴特是普救論者,那麼我們等於是將他貶為異端了,這是一項很嚴重的指控,我們
應謹慎了解巴特的立場,再下定論。有些巴特的擁護者辯稱,巴特既沒有主張普救論,也沒有反對
普救論,而願意把救恩的主權放在神手中。他們以此辯稱,巴特並非普救論者。但事實上,巴特的
立場並非如此含糊不清的,而關於巴特到底是不是普救論者的爭辯,只在於人們如何定義「普救論
」,而不在於人們如何理解巴特的立場。

巴特自己將普救論分為兩種,一種為「哲學普救論」(philosophical universalism),另一種為「聖經普
救論」(biblical universalism)。巴特聲稱自己是反對「哲學普救論」的,但他也明說自己高舉所謂的
「聖經普救論」。 根據巴特的定義,哲學普救論的前提乃是人性本善,這是萊布尼茲等哲學家對人
性的樂觀解釋。巴特說,我們必須反對哲學普救論,而高舉聖經普救論;聖經普救論正視人的罪,
認為人總是選擇犯罪。但聖經普救論同時也高舉神的主權,認為神在基督裡已經揀選了全人類,神
已經「事先(zum vornherein)擊敗了罪惡與不信」 ,因此當人選擇犯罪時,人是「選擇了他所無法選
擇的」 。換句話說,聖經普救論主張人是有罪的,但神在永恆中已經除去了全人類的罪,也預定全
人類都要得拯救。巴特說,這是一種「純粹化的墮落前揀選論」(purified supralapsarianism),即人在
墮落以前,他的罪惡就已經因神的揀選而被消滅了 ,所以當人選擇犯罪時,他是在選擇他所無法選
擇的,因為這個選擇已經被消滅了,這選擇是「虛無」(null) 的。 

巴特雖然在某種程度上還承認人是有罪的,但他把罪稱為「本體論的不可能性」
(ontological impossibility) ,這就意味著從某個角度來說,巴特其實也否認人是有罪的。這樣說來,巴
特其實也主張他自己所謂的「哲學普救論」。此外,有些巴特的擁護者說,普救主義預設神有普世的
愛,以此辯稱神不忍心使人下地獄(這是士來馬赫的普救論前提),所以普救論忽略了神的公義;但巴
特卻強調神的公義,強調基督為了滿足神的公義而代替普世之人受刑罰,因此巴特不是普救論者。但
是,范泰爾在本期的文章以及在《基督教與巴特主義》頁30~42中已經指出,巴特雖然的確強調神的
公義,但巴特認為神公義的屬性乃是偶然的,而祂的恩典才是必然的。范泰爾引巴特的話:「神就是
那位在祂兒子耶穌基督裡,愛祂所有的兒女的神,祂的兒女包括全人類,全人類包括整個受造界。神
的存有就是神的愛,愛構成了祂整個存有。」 這樣看來,巴特對罪以及對基督的代贖的觀念,雖與士
來馬赫有巨大的差別,但關於神的愛以及神的公義之間的關係,巴特與士來馬赫應該是互相贊同的。
這兩人都高舉神的愛而貶低神的公義,使得他們兩人都主張普世的人都蒙神拯救。

結論是,說巴特相信全人類皆蒙拯救,是不會遭到異議的,而按照普救論的一般定義 (即全人類都得
救恩),巴特無疑是個普救論者。試圖維護巴特的人聲稱「普救論」否認人的罪性,而巴特卻正視人
的罪;那麼我們要問,巴特把罪說成「本體論上的不可能性」,這難道不比新派神學還要更嚴重地否
認了正統神學對罪的理解?這樣說來,巴特有沒有可能實際上比萊布尼茲還要更徹底地主張所謂的「
哲學普救論」?還有,假如為巴特辯護的人聲稱,巴特並未忽略神的公義,那麼我們要說,巴特與士
來馬赫一樣,把神的愛當成了神的本質,卻把神的公義當成偶然的屬性,這樣,巴特所謂的「普世恩
典」(universal grace)與士來馬赫的普救論又有何本質上的區別?巴特不是只比士來馬赫多繞了一個罪
論與基督論的彎子而已嗎?總而言之,關於巴特到底是不是普救論者的辯論,實際上只是個語言遊戲
,因為辯論的雙方都同意:(1)巴特相信全人類都得救;(2)巴特有認真處理罪的問題,但他認為人的罪
是「虛無」的,是「本體論上的不可能性」,是人所「無法選擇的選擇」,是「事先就被消滅」的,
換句話說,人與罪是沒有實質上的關聯的;(3)巴特認為神的本質就是愛,而公義只是神偶然的屬性,
因此救恩必須是普世的。既然辯論雙方都同意巴特持以上的立場,那麼兩方人士所辯論的,只不過是
「普救論」的定義,而不是巴特的立場,而筆者相信,按照一般讀者對普救論的理解,都會將巴特視
為普救論者。﹝曾弟兄就讀於加拿大University of B. C.,自2003年起參與歸正學院研習。﹞